渭政办函〔2017〕103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文件要求,为及时有效清理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7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形成清理目录清单,并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目录。在清理中,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从严清理。
清理结果分为保留、宣布失效、修改、废止四类,宣布失效、修改、废止文件的审查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未有以下情形的文件为保留。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但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的,宣布失效。
2.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宣布失效。
3.制定主体不适格的,宣布失效。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修改:
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但确需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2.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文件的规定不符,或者与相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相适应,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
3.文件之间就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或内容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的,予以修改。
4、其他需要修改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
1.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规定不符,或者与有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符的,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
4.其他需要废止的。
三、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及其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汇总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交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省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其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含本级部门及所辖镇政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1),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市政府部门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清理,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还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自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开展(含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并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3、附件4),于8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在报送相关统计表的同时,还应当将清理结果中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附件6)含电子文本(刻录至光盘)于10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1.全市各单位要对本次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清理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落实清理责任、倒排时间表,及时制定清理方案,做好本次清理工作。
2.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研究处理。要注重同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沟通,确保清理结果的协调统一。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级各部门要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并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7)于8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3.此次清理要确保全覆盖,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做到清理结果全报告、无清理结果零报告,确保清理实效。对因清理不力,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要依法严肃问责。
4.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凡未公开的,除涉密和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2.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各县市区政府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4.市级部门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5.各县市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6.市级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7.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联系人:连桂英 电 话:0913—2109031)
附件1
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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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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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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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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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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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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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结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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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结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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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结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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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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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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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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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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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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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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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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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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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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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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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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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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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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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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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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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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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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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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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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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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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修改规范性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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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县级部门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乡镇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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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修改规范性文件
|
县市区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县级部门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乡镇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
其他修改规范性文件
|
县市区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县级部门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乡镇政府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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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机关:(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1.填报内容应当为政府及部门审定事项。其中清理结果为“修改”的,应当在“修改”说明中分类、分制定主体对修改
情况进行说明,并统一限定修改限期;
2.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县政府办的,纳入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范围;
3.统计表中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总计数量应为本次清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总数,若不符,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2
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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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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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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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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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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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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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结果(件)
|
清理结果(件)
|
清理结果(件)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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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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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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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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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保留
|
修改
|
失效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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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保留
|
修改
|
失效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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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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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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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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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修改规范性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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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主体)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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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保护修改规范性文件
|
××××(制定主体)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
其他修改规范性文件
|
××××(制定主体)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已修改 件,待修改 件。待修改共计 件,修改限期为 年 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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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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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注:1.制定主体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单位,含填报部门的下属单位和管理机构。填报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和管理机构进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筛查,并填写适格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填报内容应当为相关部门审定事项。其中清理结果为“修改”的,应当在“修改”说明中分类、分制定主体对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并统一限定修改限期;
3.统计表中保留+修改+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总计数量应为本次清理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总数,若不符,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3
各县市区政府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报机关:(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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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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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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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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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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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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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结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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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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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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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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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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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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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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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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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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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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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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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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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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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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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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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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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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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清理性质根据清理牵头机关,按“全市统一组织清理”、“部门牵头组织清理”、“自行组织清理”和“其他清理”四类填写;
2.当年度若无开展清理,在清理内容对应栏填“无”;若开展多次清理,可自行增设行填写;
3.清理层级涉及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填报机关应当将所辖相关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清理结果汇总后一并填报;
4.清理结果为“修改”的,应当在备注中标明已修改完成和待修改件数,并注明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限期。
附件4
市级部门2013年以来至本次清理前已完成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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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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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性质
|
清理内容
|
清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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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范围
|
清理结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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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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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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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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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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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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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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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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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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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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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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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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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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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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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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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清理性质根据清理牵头机关,按“全市统一组织清理”、“部门牵头组织清理”、“自行组织清理”和“其他清理”四类填写;
2.当年度若无开展清理,在清理内容对应栏填“无”;若开展多次清理,可自行增设行填写;
3.由填报机关牵头组织清理的,填报机关应当将所涉层级清理结果汇总后一并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4.清理结果为“修改”的,应当在备注中标明已修改完成和待修改件数,并注明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限期。
附件5
各县市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机关:(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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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密级
|
是否公开
|
有效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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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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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内容含县市区政府办制发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中明确修改但尚未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注中予以标明;
3.有效期止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规范性文件文内未注明有效期止日的,按照施行日期推后5年计;属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三类规范性文件,不填有效期止日,但需注明类别属性;
4.填写顺序按照发文年度和时间先后填写,同一年度的按照先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后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顺序填写。
附件6
市级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报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密级
|
是否公开
|
有效期止日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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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内容含填报部门的下属单位和管理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填报部门与下属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分表填写;
2.清理中明确修改但尚未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备注中予以标明;
3.有效期止日填写格式为××××年××月××日;规范性文件文内未注明有效期止日的,按照施行日期推后5年计;属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三类规范性文件,不填有效期止日,但需注明类别属性;
4.填写顺序按照发文年度和时间先后填写。
附件7
规范性文件清理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
填报机关(部门):(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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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电话
|
传真
|
手机
|
备注
|
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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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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